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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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施行新版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来源:人民网 原创稿

人民网北京7月31日电 (记者孙博洋)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为了加强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28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以下简称《细则》),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细则》对肉制品进行了梳理归类,包括热加工熟肉制品、发酵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腌腊肉制品和可食用动物肠衣。

《细则》对肉制品生产场所进行了规定,要求厂区、厂房和车间、库房要求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中生产场所相关规定;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工艺要求设置相应的生产场所。同时要求,生产车间应具有足够空间和高度,满足设备设施安装与维修、生产作业、卫生清洁、物料转运、采光与通风及卫生检查的需要。

同时,《细则》还要求,肉制品生产企业应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性能和精度应满足生产要求,便于操作、清洁、维护。

在食品添加剂方面,《细则》要求,应明确产品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分类系统”的最小分类号。生产过程中应按照GB 2760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

在管理方面,《细则》要求,企业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原料采购与验收、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出厂销售等全过程信息,实现产品有效追溯。同时,还要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施行新版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来源:人民网 原创稿

人民网北京7月31日电 (记者孙博洋)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为了加强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28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以下简称《细则》),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细则》对肉制品进行了梳理归类,包括热加工熟肉制品、发酵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腌腊肉制品和可食用动物肠衣。

《细则》对肉制品生产场所进行了规定,要求厂区、厂房和车间、库房要求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中生产场所相关规定;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工艺要求设置相应的生产场所。同时要求,生产车间应具有足够空间和高度,满足设备设施安装与维修、生产作业、卫生清洁、物料转运、采光与通风及卫生检查的需要。

同时,《细则》还要求,肉制品生产企业应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性能和精度应满足生产要求,便于操作、清洁、维护。

在食品添加剂方面,《细则》要求,应明确产品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分类系统”的最小分类号。生产过程中应按照GB 2760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

在管理方面,《细则》要求,企业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原料采购与验收、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出厂销售等全过程信息,实现产品有效追溯。同时,还要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证要求#财税分享#注册注销记账报税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大家好,我是来自贵州毕节的风行会计师。昨天我们分享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相关的规定,即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需要办理的许可证。今天我们要分享的是涉及食品的另外一个证件——食品经营许可证。

哪些单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答案是从事餐饮业或销售散装食品的单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大家可以记一下。

之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1份。

第二,提供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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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提供法人的健康证复印件1份。

第四,需要到市场监管局领取一套表格填写,其中涉及到很多信息需要填写。如果是委托他人代办,还需要提供第五,即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第六是委托书1份。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以上的6个。

接下来,市场监管局会派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审查。审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之一,保持场地的干净整洁和卫生。

第二,相关设施设备要符合相关规定,能够满足经营需求。

第三,特别是涉及消防的,消防这一步也要通过。

第四,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

第五,操作流程和经营流程是否符合规定。

最后,还需要注意其他一些问题。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山东药审中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1.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的资质要求?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是取得《营业执照》的合法主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的相应条件。

2. 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申报事项的不同需提交的材料有所差异,具体的申请材料清单请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附件1《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3. 以“拟备案”品种申报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在书面材料申报过程中有什么注意事项?

以“拟备案”品种申报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1)应为新开办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2)在申请项目栏填报中,填报“保健食品名称、保健功能”应准确,且符合《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等办法的要求;“注册号与备案号”一栏应输入“拟备案产品,待取得保健食品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生产活动”字样;(3)在附件材料中无需提交备案凭证。

4.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产品名称中若存在?标或下标等特殊字符的该如何申报?

产品名称中出现?标或者下标,如产品名称为***?维生素 C 软胶囊,***牌辅酶Q10 软胶囊,可自行下载特殊字符库,使用特殊字符来录入产品名称。

5. 保健食品工艺中包含辐照或者使用了辐照原料的,标签上应如何标注?

根据《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保健食品,必须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或“本产品经辐照”。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的该配料名称后标明“经辐照”。

6. 保健食品标签标注警示用语有何要求?

根据《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警示用语区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用语区内文字与警示用语区背景有明显色差。警示用语使用黑体字印刷,包括以下内容:

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字体高度不小于6.0毫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时,警示用语字体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化。

从严把控食品安全治理 明确组织现场核查情形

核心阅读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明确了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要求和条件,规定了现场核查人员具体要求及其职责分工,提出了现场核查程序及特殊情况的处理要求,对现场核查项目及其评分规则进一步细化明确。

□ 本报记者 万静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以下简称《通则(2022版)》)。《通则(2022版)》是我国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的重要技术规范。

《通则(2022版)》的出台,是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简化许可申请材料,优化许可工作流程,同时也是为了与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办法》)相关要求做好衔接工作,以期适应新形势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需要,统一许可审查标准,规范全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提高企业许可规范程度

临近年底,市场监管总局加大了对于全国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步伐。

10月上旬,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针对性地补充完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建立了涵盖生产、贮存、包装等关键环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全过程控制制度。具体包括要求生产者建立原辅料管理、生产关键点控制、出厂检验控制、形成相应的记录等管理措施;要求生产者实现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保证从原辅料和添加剂采购到产品销售所有环节均可进行有效控制,并及时排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等。《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不到半个月后,市场监管总局又推出《通则(2022版)》,从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监管、提高食品生产企业许可规范程度等方面来从严把控食品安全治理工作。

在申请材料审查方面,《通则(2022版)》规定申请材料应当符合《许可办法》的规定,以电子或纸质方式提交,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明确了对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应当审查其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对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的申请材料审查要求分别作出了规定。

在现场核查方面,《通则(2022版)》明确了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各种情形,规定了现场核查人员具体要求及其职责分工,以及现场核查程序及特殊情况的处理要求,对现场核查项目及其评分规则进一步细化明确。

在许可审查时限方面,《通则(2022版)》提出现场核查完成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明确要求审批部门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及时向申请人和日常监管部门告知现场核查有关事项,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各主要环节完成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升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效率。

在审查结果与整改方面,《通则(2022版)》规定审批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及时作出食品生产许可决定,要求申请人自通过现场核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其日常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通则(2022版)》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以及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不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督管理。《通则(2022版)》应当与申请人申请许可的食品品种相对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6种情形组织现场核查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生产许可是保障食品安全重要措施,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管理至关重要。

据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申请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被受理后,与许可有关的主要审查程序有:负责许可审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进行审查。符合有关要求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审批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及时作出现场核查的决定并组织现场核查。

引发业内普遍关注的是,《通则(2022版)》明确了现场核查的要求和条件。除首次申请许可外,以下6种情形也要求组织现场核查:

一是属于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情形的,包括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生产场所迁址后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后需要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二是属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情形且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包括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生产的食品类别发生变化的,生产场所改建、扩建的,其他生产条件或生产场所周边环境发生变化且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三是属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情形的,且生产条件或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四是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五是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组织重新核查的;六是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实施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据悉,《通则(2022版)》将自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2016版)》)同时废止。

记者梳理发现,针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实施现场核查所要核查的项目”这一关键点,与《通则(2016版)》相比,《通则(2022版)》主要有以下3个“增加”和两个“明确”的变化:增加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体系核查内容;增加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核查内容;增加生产设备维修保养核查内容;明确采购管理制度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检验管理制度及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核查内容;明确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核查。

试制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许可办法》规定了现场核查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实施。为此,《通则(2022版)》进一步细化了对核查人员的要求,除规定核查组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等要求外,还明确了核查组中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组组长由实施现场核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等要求。

《通则(2022版)》还规定试制食品不得作为食品出厂销售。申请人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因增加食品类别申请变更许可的,应当在现场核查时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

对此,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分析指出,在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过程中,会涉及试制食品这一特殊阶段的产品,也即大规模生产上市之前的试生产产品。为与食品安全法立法精神保持一致,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通则(2022版)》规定试制食品不得作为食品出厂销售,这是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体现。同时,根据《许可办法》要求,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报告和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等。试制食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对此,《通则(2022版)》再次予以明确。

来源:法治日报

重磅!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新规发布

  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证照分离”改革决策部署,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以下称《通则(2022版)》)。

  《通则(2022版)》是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范许可审查工作、统一许可审查标准的重要技术规范文件。《通则(2022版)》全面总结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针对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新要求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简化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程序,严格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要求,夯实了生产者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通则(2022版)》共5章39条,包含5个附件。在适用范围和使用原则方面,明确了《通则(2022版)》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和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规定了《通则(2022版)》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在申请材料审查方面,规定了申请材料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以电子或纸质方式提交,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明确了对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应当审查其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对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的申请材料审查要求分别作出了规定。在现场核查方面,明确了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各种情形,规定了现场核查人员具体要求及其职责分工,规定了现场核查程序及特殊情况的处理要求,对现场核查项目及其评分规则进一步细化明确。在许可审查时限方面,现场核查完成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明确要求审批部门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及时向申请人和日常监管部门告知现场核查有关事项,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各主要环节完成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升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效率。在审查结果与整改方面,规定了审批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及时作出食品生产许可决定,要求申请人自通过现场核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其日常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通则(2022版)》将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8月9日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同时废止。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和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

  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申请材料审查应当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现场核查应当审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生产条件的符合性。

  第四条 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对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和无审查细则的食品品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办法》和本通则的相关要求,结合类似食品的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制定审查方案(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外),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 申请材料审查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具有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申请材料应当符合《办法》规定,以电子或纸质方式提交。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负责许可审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应当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日常监管和存档需要确定纸质申请材料的份数。

  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第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审查:

  (一)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

  (二)生产场所迁址,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第九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审查:

  (一)完整性

  1.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符合《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要求;

  2.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符合《办法》第十六条的要求。

  (二)规范性

  1.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纸质申请材料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打印,字迹应当清晰、工整,修改处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者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2. 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等填写内容与营业执照一致;

  3. 生产地址为申请人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详细地址;

  4. 申请材料应当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或者加盖申请人公章,复印件还应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

  5. 产品信息表中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及备注的填写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有关要求。分装生产的,应在相应品种明细后注明。

  (三)符合性

  1. 申请人具有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2.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相应审查细则要求;

  3. 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完整、准确,布局图按比例标注,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合理,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要求,符合相应审查细则和所执行标准要求;

  4. 申请人配备专职或者 *** 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相应审查细则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一百三十五条的要求;

  5.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内容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相应审查细则要求。

  第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审查:

  (一)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二)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三)生产的食品类别发生变化的;

  (四)生产场所改建、扩建的;

  (五)其他生产条件或生产场所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六)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

  第十一条 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审查:

  (一)申请材料符合《办法》第三十三条要求;

  (二)申请变更的事项属于本通则第十条规定的变更范畴;

  (三)涉及变更事项的申请材料符合本通则第九条中关于规范性及符合性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人依法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审查。

  第十三条 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审查:

  (一)申请材料符合《办法》第三十五条要求;

  (二)涉及延续事项的申请材料符合本通则第九条中关于规范性及符合性的要求。

  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生产申请材料审查,符合有关要求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按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及时作出现场核查的决定,并组织现场核查。

第三章 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一)属于本通则第八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情形的;

  (二)属于本通则第十条变更食品生产许可情形之一至五项,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三)属于本通则第十二条延续食品生产许可情形的,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或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四)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

  (五)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组织重新核查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实施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对下列情形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一)特殊食品注册时已完成现场核查的(注册现场核查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除外);

  (二)申请延续换证,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审批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核查前,应当组建核查组, *** 并及时向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日常监管部门)送达《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告知现场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核查组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具备满足现场核查工作要求的素质和能力,与申请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现场核查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

  核查组中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实行组长负责制。实施现场核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核查组组长。

  第十九条 核查组应当确保核查客观、公正、真实,确保核查报告等文书和记录完整、准确、规范。

  核查组组长负责组织现场核查、协调核查进度、汇总核查结论、上报核查材料等工作,对核查结论负责。

  核查组成员对现场核查分工范围内的核查项目评分负责,对现场核查结论有不同意见时,及时与核查组组长研究解决,仍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在现场核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审批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日常监管部门应当派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作为观察员,配合并协助现场核查工作。核查组成员中有日常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时,不再指派观察员。

  观察员对现场核查程序、过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现场核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审批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核查组进入申请人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核查前,应当召开首次会议。核查组长向申请人介绍核查组成员及核查目的、依据、内容、程序、安排和要求等,并代表核查组作出保密承诺和廉洁自律声明。

  参加首次会议人员包括核查组成员和观察员,以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 *** 人、相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首次会议签到表》(附件1)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核查组应当依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附件2)所列核查项目,采取核查场所及设备、查阅文件、核实材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 *** 实施现场核查。

  必要时,核查组可以对申请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现场核查范围主要包括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以及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现场核查应当按照食品的类别分别核查、评分。审查细则对现场核查相关内容进行细化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一并核查并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中记录。

  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按照相应审查细则和执行标准的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申请变更许可及延续许可的,申请人声明其生产条件及周边环境发生变化的,应当就变化情况实施现场核查,不涉及变更的核查项目应当作为合理缺项,不作为评分项目。

  现场核查对每个项目按照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3个等级判定得分,全部核查项目的总分为100分。某个核查项目不适用时,不参与评分,在“核查记录”栏目中说明不适用的原因。

  现场核查结果以得分率进行判定。参与评分项目的实际得分占参与评分项目应得总分的百分比作为得分率。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无0分项且总得分率≥85%的,该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判定为通过现场核查;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有0分项或者总得分率<85%的,该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第二十四条 根据现场核查情况,核查组长应当召集核查人员共同研究各自负责核查项目的得分,汇总核查情况,形成初步核查意见。

  核查组应当就初步核查意见向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通报,并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五条 核查组对初步核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反馈意见会商后,应当根据不同类别名称的食品现场核查情况分别评分判定,形成核查结论,并汇总填写《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附件3)。

  第二十六条 核查组应当召开末次会议,由核查组长宣布核查结论。核查人员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观察员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一式两份,现场交申请人留存一份,核查组留存一份。

  申请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核查组长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注明情况。

  参加末次会议人员范围与参加首次会议人员相同,参会人员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末次会议签到表》(附件4)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因申请人的下列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开展的,核查组应当向委派其实施现场核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次现场核查的结论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一)不配合实施现场核查的;

  (二)现场核查时生产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其他因申请人主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

  第二十八条 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将《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核查材料清单》(附件5)所列的相关材料上报委派其实施现场核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电、供水等客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开展的,申请人应当向审批部门书面提出许可中止申请。中止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中止时间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申请人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申请终止许可。

  申请人申请的中止时间到期仍不能开展现场核查的,或者申请人申请终止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当终止许可。

  第三十条 因申请人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被立案调查或者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审批部门应当中止食品生产许可程序。中止时间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

  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的,或者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终止食品生产许可程序。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且申请人履行行政处罚的,或者立案调查、立案侦查作出撤案决定的,申请人申请恢复食品生产许可后,审批部门应当恢复食品生产许可程序。

第四章 审查结果与整改

  第三十一条 审批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现场核查结论判定为通过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申请人应当立即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果通过验收后,审批部门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整改直至通过验收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第三十二条 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的,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相关许可材料送达申请人的日常监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现场核查结论判定为通过的,申请人应当自作出现场核查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其日常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因不可抗力原因,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其日常监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的日常监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3个月内对获证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已实施现场核查的企业,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延续换证企业,重点检查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的试制食品不得作为食品销售。

  第三十六条 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通则,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文件,补充、细化《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通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通则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8月9日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同时废止。


来源:市说新语

编辑:官超

编审:杨菊

审签:蒲锐

食品标签审核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汇总

食品标签相关的国家法律主要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本 (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本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丨2017年修订本(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丨2013年修正本(主席令第十一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丨2019年修正本(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包括字体版权)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如姓名、肖像权(含漫画版)】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范汉字法规依据)

与食品标签相关的部门规章主要有: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丨2009年修正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

地图管理条例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适用的)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含标志管理)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药食同源食品)

与食品标签相关的函与复函: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旧标签使用问题的复函 (市监食生函〔2020〕1596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变更注册后产品配方和标签更替问题的复函 (市监特食函〔2020〕348号)

总局办公厅关于食用调和油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8〕90号)

关于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示问题意见的函(质检食函<2017>67号)

关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再注册后标签使用问题的复函(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6〕226号)

关于咨询进口食品中文标签问题的复函

国家卫计委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有关问题的 *** 回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液态奶产品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207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208号)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月饼标签问题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12>298号)

关于同意配制酱油和配制食醋标签延长使用的函

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实施时间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419号)

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367号)

关于重复使用玻璃瓶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绿色食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140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36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85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营养标签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0〕548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袋装火腿肠等产品包装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361号)

关于销售包装中独立包装标识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质检法函<2009>103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味精归属及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998号)

关于食品标识中产地和添加剂标注问题的意见的函(质检法函<2008>75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回复(质检食监便函<2006>23号)

关于食品标识中配料和产地标注问题的意见的函(质检法函<2008>105号)

与食品标签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

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168号)

总局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监督检查和整改规范的通告(2017年第202号)

总局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变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50号)

总局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66号)

市场监管总局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变更后配方及标签更替问题的答复意见 (国市监特食函〔2019〕167号)

总局办公厅关于复原乳标签标识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1〕449号)

关于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联<2007>520号)

关于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联(2007)520号) (全文)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名录中植物不可出现在配料表中)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名录中动物不可出现在配料表中)

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标签上印刷价格的规定】

*** 食品管理条例(2007 年国家组织制定,至今未出台;目前有个别省、自治区制定有相关条例)【 *** 标志】

与食品标签相关的标准: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T/CNSS 001-2018 预包装食品“健康选择”标识规范(适用时)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8455-2023 包装回收标志(即将实施)

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确定食品添加剂名称)

GB 14880-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确定配料名称)

GB 13432-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SN/T 1642-2005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检验通则

SN/T 1886-2007 进出口水果和蔬菜预包装指南

GB/T 16986-2018 商品条码 应用标识符

GB/T 25322-2010 消费品安全标签

GB/T 32950-2016 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

SB/T 10158-2012 新鲜蔬菜包装与标识

NY/T 3383-2020 畜禽产品包装与标识

NY/T 1655-2008 蔬菜包装标识通用准则

农业部869号公告-1-2007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

DB440300/T 24-2003 预包装水果包装和标签要求

其他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标识的特定内容

超详细!十问十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


来源:市说新语

编辑:官超

编审:杨菊

审签:蒲锐

超详细!十问十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

来源:市说新语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问答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以下称《通则(2022版)》)。《通则(2022版)》是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的重要技术规范。《通则(2022版)》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提出哪些新的要求?对食品生产者来说又将产生哪些影响呢?带着这些问题,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即将施行的《通则(2022版)》。

  一、为什么要修订《通则(2022版)》?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简化许可申请材料,优化许可工作流程;二是贯彻《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以下称《许可办法》)相关要求,使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要求与《许可办法》衔接一致;三是总结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经验,适应新形势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需要,统一许可审查标准,规范全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二、《通则(2022版)》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通则(2022版)》修订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依法依规,依据新修订发布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许可办法》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修订现行《通则(2016版)》中与之不相适应、不一致的内容;二是贯彻“放管服”、“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使条款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市场监管和政务服务等要求保持一致;三是充分吸收采纳地方经验做法,切实解决近年来地方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四是细化完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流程,增强《通则(2022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之更加适用于新形势下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管工作需要。

  三、《通则(2022版)》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则(2022版)》共5章39条,包含5个附件。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与法律法规不适应的内容。删除外设仓库、委托办理许可材料等与《许可办法》不适应的条款内容。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规定,删除“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要求。

  (二)调整许可实施主体及适用范围。把食品生产许可实施主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整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确《通则(2022版)》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和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

  (三)调整申请材料符合性的审查要求。将申请人主体资格、主要设备设施清单、生产工艺流程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列为符合性审查内容。

  (四)规范核查人员组成及职责。细化核查人员资质、数量、能力、回避要求及选派原则,明确了核查组组长、核查组成员的职责分工要求。

  (五)明确新食品品种的审查要求。对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和无审查细则的食品品种,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审查方案(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外),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六)调整审查环节时限要求。为确保审批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定了现场核查完成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七)明确现场核查要求。除首次申请许可外,许可证过期再申请、生产场所迁址、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以及变更及延续许可涉及生产条件和周边环境发生变化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形,要求组织现场核查。

  (八)便利企业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申请。明确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说明的要求。

  (九)加强与特殊食品审查要求的衔接。对涉及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有特别要求的,作出了特别规定。

  (十)对条款内容进一步优化。包括:按照许可情形分别列明食品生产许可、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的情形和材料审查的内容,便于审查人员和申请人操作;修改申请材料加盖公章要求;进一步明确观察员的职责和选派要求;明确现场核查评分判定方式为“根据不同类别名称的食品现场核查情况分别评分判定”;完善因不可抗力和申请人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等情形中止许可后的闭环管理措施;明确分装生产的,应在相应品种明细后注明;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要求,完善现场核查项目。

  四、对《通则(2022版)》如何把握和使用?

  《通则(2022版)》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以及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不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通则(2022版)》应当与申请人申请许可的食品品种相对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五、食品生产许可的主要审查程序有哪些?

  申请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被受理后,与许可有关的主要审查程序为:

  一是负责许可审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进行审查。

  二是经申请材料审查,符合有关要求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审批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及时作出现场核查的决定并组织现场核查。

  三是审批部门决定实施现场核查的,应当组建核查组, *** 并及时向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告知现场核查有关事项。

  四是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委派其实施现场核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是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

  六是现场核查结论判定为通过的,申请人应当自作出现场核查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其日常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七是申请人的日常监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3个月内对获证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六、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哪些情况应当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除了《许可办法》规定的首次申请许可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外,《通则(2022版)》第十五条还明确了需要开展现场核查的其他6种情形:

  一是属于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情形的,包括: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生产场所迁址后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后需要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二是属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情形且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包括: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生产的食品类别发生变化的,生产场所改建、扩建的,其他生产条件或生产场所周边环境发生变化且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三是属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情形的,且生产条件或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四是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

  五是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组织重新核查的;

  六是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实施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七、对实施现场核查的核查组及其人员有哪些规定?

  《许可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现场核查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实施。《通则(2022版)》进一步细化了对核查人员的要求,除规定核查组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等要求外,还明确了核查组中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组组长由实施现场核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等要求。核查组组长负责组织现场核查、协调核查进度、汇总核查结论、上报核查材料等工作,对核查结论负责。核查组成员对现场核查分工范围内的核查项目评分负责。《通则(2022版)》还规定了核查人员的素质、能力和回避要求。

  八、现场核查内容有哪些主要变化?

  《通则(2022版)》的附件2为《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规定了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实施现场核查所要核查的项目。与《通则(2016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一是增加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体系核查内容,二是增加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核查内容,三是增加生产设备维修保养核查内容,四是分别明确采购管理制度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检验管理制度及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核查内容,五是明确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核查,加强对生产加工过程记录、人员培训记录等的核查。

  九、现场核查工作中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平面图、设备设施布局图的审查要求有哪些?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是展现和记录申请人生产场所原始情况的关键材料,需要在现场核查时由申请人按要求如实提供,由核查组在现场核查时查验图纸与生产场所是否一致,并由核查组在核查结束后上报委派其实施现场核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送达日常监管部门,作为证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十、现场核查如何计分并判定核查结果?

  为了服务许可申请人,减少申请人的时间成本和许可机关的行政成本,《通则(2022版)》规定现场核查按照食品的类别分别核查、评分。申请人同时申请生产多个食品类别的,现场核查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的二级分类“类别名称”分别核查、评分,并判定核查结论。

  现场核查全部核查项目的总分为100分。考虑到不同情形的现场核查项目可能不是全部核查项目,现场核查结果以得分率进行判定。参与评分项目的实际得分占参与评分项目应得总分的百分比作为得分率。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无0分项且总得分率≥85%的,该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判定为通过现场核查;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有0分项或者总得分率<85%的,该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十一、对试制食品有哪些规定?

  为与食品安全法立法精神保持一致,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一百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通则(2022版)》规定试制食品不得作为食品出厂销售。申请人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因增加食品类别申请变更许可的,应当在现场核查时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

  十二、申请人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过程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通则(2022版)》对许可审查工作中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进一步细化:

  一是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是现场核查时,申请人应当配合核查组的核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参加现场核查首次和末次会议,申请人有权对初步核查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辨,有权要求核查组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

  三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在现场核查报告上就核查结论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

  四是申请人可以在许可机关不予申请人行政许可或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是申请人应当自作出现场核查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其日常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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