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识,食品安全标识图幼儿园

牵着乌龟去散步 生活 26 0
这些成分,或将强制性标示!

近期,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对《关于推动食品行业急需标准制定促进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回复。回复中称,正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拟增加“糖”和“饱和脂肪”的强制性标示增加“预包装食品应在营养成分表下方标示‘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提示性用语,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选购食品

据中国市场监管报报道,2022年全国两会上,有委员提出应在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上使用醒目、简单且易读的图形或者文字标识,对“高盐、高脂、高糖”食品作直观提示。此外,委员还建议明确儿童食品专门分类,出台用于未成年人的专门食品包装标识标准,对未成年人食品的营养成分标识、食品添加剂要求、食品安全标准等做出明确规定。

近期,国家卫健委在官网发布回应提到,我国现行标准体系能够保障适用于包括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群等在内的所有普通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安全。为满足儿童生长发育需求,倡导3岁以上儿童逐步过渡到成人膳食、多样化进行食物搭配,因此,未单独制定儿童食品、老年食品等食品安全标准。

目前,国家卫健委正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拟增加“糖”和“饱和脂肪”的强制性标示,增加“预包装食品应在营养成分表下方标示‘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提示性用语,修改部分营养成分作用声称标准用语,进一步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选购食品。

资料:文汇报

编辑:程佳域

特医食品标识指南来了!“小蓝花”标志亮相

为指导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企业规范标识,引导医生、临床营养师和消费者科学合理使用特医食品,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制定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分为五个部分,包括基本要求、内容要求、主要展示版面要求、禁止性要求和其他要求。

《指南》明确,特医食品标识是指印刷、粘贴、标注或者随附于特医食品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用以辨识和说明食品基本信息、特征或者属性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包括标签和说明书。《指南》强调,特医食品标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涉及特医食品注册证书内容的,应当与注册证书内容一致。《指南》要求,标签、说明书应真实规范、科学准确、通俗易懂、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语言。

《指南》系统归纳总结特医食品标签和说明书需要标示的13项内容,细化企业对产品名称、商品名称和商标的字体要求,明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标注要求,提出了“警示说明和注意事项”内容字体和警示用语要求。针对当前一些产品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内容繁多复杂,不利于消费者清晰识别问题,《指南》明确提出主要展示版面应标注的内容,首次提出特医食品最小销售包装应标注特医食品专属标志“小蓝花”。标志应标注在标签主要展示版面左上角或右上角,可以按样式等比例变化。非特医食品不得冒用、盗用特医食品标志。

《指南》结合近年来注册管理实践,明确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特医食品,其标签的内容(净含量和规格、口味除外)、格式及颜色应保持一致,便于消费者清晰识别选购特医食品;强调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对产品中的营养素进行功能声称,避免误导消费者。此外,从特医食品安全使用角度考虑,增加了一些产品警示说明和注意事项标注。《指南》还对标签和说明书提出禁止标注涉及虚假、夸大,以及预防、治疗疾病和保健功能等内容。

《指南》属于技术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特医食品企业标识,引导医生、临床营养师和消费者科学合理使用,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对特医食品的认知度和辨识度。

泸州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主题标识LOGO出炉



前期,泸州市食品安全办征集了一批主题突出、简单明了、贴近群众的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主题标识LOGO,经专业初步筛选共筛出4个备选方案。后期,在“川江号”及“泸州市场监管”公众号上开展了为期10天的 *** 投票活动,在社会上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宣传攻势,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评选活动中,参与评选人数达51680人次,累计投票51680票。最终参选方案一以40754票赢得了此次评选活动更高票数。


据了解,我市将在公益广告宣传、各类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文创产品 *** 、后续活动开展时广泛应用该LOGO。


为了充分发动市民参与和关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的热情和积极性,市食安办还将持续推出系列创新举措,广泛搭建社会共治交流平台,针对性地开展创建宣传,使“共创食安新发展、共享美好新生活”的理念深入人心!



审核丨杨茜

请发邮件至:lzrbkjlz@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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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镇白酒乱象调查:禁售酒仍隐秘销售,年份标识随意标注

央广网北京4月5日消息(记者刘经宇)近日,在一款白酒的宣传视频中,一名中年男子手持一个古色古香的酒瓶,对着镜头吆喝,“不是飞天不输飞天”“贵州高端酒局到底喝什么酒”“每瓶只挣你八毛”……

这家酒企自称距离某知名酒企仅有500米,白酒生产地位于贵州茅台镇。公开资料显示,茅台镇域内资源独特,微生物体系奇异,具有得天独厚的酿造环境,以盛产美酒而闻名海内外,被誉为“世界酱香型白酒主产区”。

3月下旬,记者在茅台镇调查发现,在当地 *** 打击之下,禁售多年的坛装长毛“洞藏老酒”仍在隐秘销售,还在包装上随意标注“15年洞藏”“30年陈酿”等字样,而这些实际上就是散装定制酒。卖家也承认这是“三无产品”,自己属于违规销售。

4月4日,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茅台分局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坛装长毛的“洞藏老酒”已是禁售多年的违规产品。卖家随意在瓶身标注“15年洞藏”“30年陈酿”等字样,这样包装的白酒是违规产品,属于误导消费者。

在茅台镇,很多白酒从业人员嘴里常挂着的一句话是,“来这做酒(生意),水太深了。”

“三无”的15年陈酿白酒

茅台镇沿赤水河而建,河岸两侧店铺林立。许多门店的玻璃门都贴有定制、贴牌、厂家直销、免费品鉴等字样。

3月26日,记者走访茅台镇10余家门店,多名店主表示他们可以做定制酒。某款白酒销售人员田诚说,你想做定制酒很简单,选好“裸酒”以后,再选择一种包装类型即可。

他介绍,最基础的包装是一个白瓷瓶,加上瓶盖处封胶,还有一条标有“茅台镇传统佳酿、五千年文化经典”的红丝带,只需两块钱。即使那些精致的礼盒套装,整个外包装的价格也就三四十元。

记者表示想定制一批低端价位的白酒,田诚建议灌装店里“一号酒”,“裸酒”售价28元/斤,直接用白瓷瓶装瓶,外包一层牛皮纸,再印个“15年洞藏”或“30年陈酿”的标签,就可以对外售卖了。“我跟你直说,这样包装出来的酒是‘三无产品’。”

田诚提供的产品图样显示,淡黄色的牛皮纸把瓶身完全包裹,牛皮纸上印有“15年洞藏陈酿, *** ,酱香型53%”字样。

田诚提供的产品图样(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多家店主均表示,这是最常见、更低端的包装,牛皮纸上的字样可以随意写。如果担心直接写明年份会有风险,也可以通过写具体日期起到暗示的效果,比如“2003年封存、酱酒30年”等方式。“严格来说,这种包装是违规的,但一般没人管。”

2020年8月30日,贵州茅台镇人民 *** 发布通告称,非中国酒业协会认证的年份酒,一律不得标注年份酒,酒瓶内外包装不得出现有误导消费嫌疑的字样,产品编号数字应在数字前面注明“编号”二字。

2023年2月9日,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我市酒类市场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明确指出,将严格规范食品标签的标识标注,严禁虚假标注、夸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标注“ *** ”“专供”“专用”“特制”“内供”等字样。严禁生产销售“三无”产品、严禁傍名仿名等商标侵权。

当记者担心“三无”产品会有风险时,田诚表示,这种包装的白酒肯定进不了商超。“但你摆在饭店柜台上进行售卖,有人过来检查的时候你就收起来,或者你说自己喝着玩,一般不会出问题。”

扫码价背后的猫腻

“如果你觉得有风险,我们刚设计了一款有产品条码的包装盒,你也可以拿去用。”田诚说,这款酒定位是中高端品牌,扫码价899元/瓶,不建议灌装40元/斤以下的白酒。

田诚提供的包装盒显示,该酒盒通体以黑色为主,标有“王子酒”“酱黔”“V30”等烫金字样。记者扫描二维码显示,该酒名为酱黔王子,品牌“秦总酒”。

“扫码价没有任何意义,你想标多少价格都可以。”茅台镇白酒经销商李明说。在设计产品外包装时,只需找人 *** 一个含有扫码价信息的二维码,再把二维码打印在包装盒上即可。

“这款酒招商价一箱是298元,拿10箱送1箱,更低能给到你260元一箱,还包运费。”李明建议记者可以做其品牌 *** 商。

他算了一笔账,每箱6瓶白酒,单瓶价格43元左右,但这款酒外包装上扫码价显示为1299元每瓶。

拿货价43元的白酒扫码价显示1299元/瓶(来自售卖页面的截图)

随后,他又推荐了一款名为“钓台尊”的盒装酒,拿货价是每瓶30元。如果单次拿货在100箱以上,更低25元一瓶,而这款酒的扫码价显示为598元。

“酱酒本来就是偏中高端的白酒,价格定太低了反而不好。”李明表示,他把扫码价定得高, *** 商也方便做活动,即使用折扣价售卖酒,利润也不小。

李明坦言,前两款酒的扫码价都比较虚高,也方便别人用来囤货抵债。“比如白酒扫码价1000元,你给别人按十分之一抵债,每瓶也有100元,实际成本才二三十元。”

2020年8月30日,贵州茅台镇人民 *** 发布通告称,所有白酒应明码标价、诚信经营,杜绝价格虚高,门店销售的产品要做到可追踪溯源。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扫码价格并不代表真实的售价。确切地说,这是商家的一种营销手段,即通过提高扫码价格,赋予商品虚高的价值,这种行为可能涉及虚假宣传,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会诱导消费者。根据国家市监局发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扫码价嘛,你懂的,都是随便写。”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茅台分局工作人员说,这就像写“15年洞藏老酒”一样,肯定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所以买酒更好还是通过正规渠道。

隐秘销售的“洞藏老酒”

茅台镇从事白酒销售多年的吕萌介绍,酱酒大致分为两档,品质更好的叫“坤沙酒”。稍差的是“碎沙酒”,是酒厂在取过“坤沙酒”以后,在剩余的酒糟中重新加水后,再次发酵酿酒,仍属于纯粮酒。此外还有一种品质最差的叫“串酒”,是用食用酒精勾兑出来的,严格意义上就不属于酱酒了。

“以前网上很火的‘洞藏老酒’基本都是‘串酒’,这对茅台镇的口碑影响很不好。”吕萌说,“洞藏老酒”是在酒坛外抹上米浆,再包裹牛皮纸后人为做旧,让坛子上发霉长毛。当地 *** 一直在打击此类产品。

在酒类营销专家、分析师蔡学飞看来,洞藏酒是通过洞藏来加快酒体老熟,提高品质,这本身没有问题。由于目前没有行业性的规范标准,洞藏的概念比较模糊,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比如虚标年限,非洞藏酒假冒洞藏酒等,造成了很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徐鹏正是茅台镇上“洞藏老酒”卖家之一。4月1日,他给记者发来一张样品图,发霉长毛的酒坛上面挂着一张“洞藏老酒”的标签,再无其他产品信息。

徐鹏提供的“洞藏老酒”产品样图(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我也是自己找人做的这个酒,我保证使用的是‘碎沙酒’,不会像‘串酒’那样喝完头疼。每瓶算上包装费是30元。”他说。

徐鹏介绍,有个客户在2022年跟他定制了500箱“洞藏老酒”,“听说他主要在北京某饭店售卖。这种包装没有条码,也不能进商超,通常是私下销售。”

田诚对“洞藏老酒”也不陌生。3月26日,他问过朋友后,对方表示一箱价格200元,共12瓶。“他们用的就是‘串酒’,这种生意是违法的,查到就完了。你想拿货,我可以让他直接给你发快递,但是对方不可能跟你见面。”

早在2017年,贵州仁怀市就已禁止白酒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洞藏老酒”等三无产品。

为打击“串酒”,仁怀市委、市 *** 自2020年6月起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整顿“串酒”生产企业,并在相关交通要道严查食用酒精输入仁怀范围。

2022年5月12日,仁怀市委、市 *** 印发了《仁怀市酱香酒行业“亮剑行动”工作方案》,鼓励举报以茅台酒名义或借助于茅台镇酱香酒品牌影响力,生产销售“串酒”、低价销售劣质酱香酒的企业和责任人(含经销商或贴牌商),以及互联网领域生产销售串酒、低价销售劣质酱香酒,不规范带货等行为。

在吕萌看来,在 *** 严厉打击下,当地生产“串酒”的企业大幅减少。但“串酒”成本低,利润空间更大,部分企业也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这些企业选择在仁怀市以外区域,先将酒精勾调成酒,经过属性转变以后,再运至仁怀或茅台镇出售。”吕萌说,现在酒精不能运进来,可以加工成酒后运过来,就成了合法合规的产品。

谁投诉谁取证?

近年来,酱酒热潮持续发酵,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关注酱香酒。据《2022年白酒行业数字营销白皮书》显示,酱香酒品类近年来始终保持高速增长态势,进一步带动白酒整体规模提升。

北京的张先生曾在某电商平台上看到一款“一元试喝”的茅台镇酱香酒,购买后他发现瓶身上的扫码价为688元每瓶。“这酒放了几个月,我没敢喝,觉得不对劲。”吕萌介绍,那种随意在瓶身上标注年份的白酒,大多数卖家选择线下饭店或私人圈售卖,但部分厂家也在包装上加上产品信息、条形码等内容后,选择在线上售卖,也没人管。

3月23日,在某平台的一个直播间里,主播正推荐一款“网红酱香酒”,该款酒在直播间售价为每瓶188元。该款酒的供货商告诉记者,这款酒是自家酒厂基酒所做的产品,灌装的正是品质较差的“碎沙酒”。“这个酒是他们主推产品,从我们这拿酒的成本是20块钱一斤,算上包装都不到30块钱。”该供货商说,“你别看这个账号就三万多粉丝,最多的一天能卖20多万的货。”

蔡学飞表示,部分企业出于销售惯性,明知生产、销售某些产品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在利益驱动下,依旧铤而走险,这需要更严格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生产行为。

4月3日,记者拨打了遵义市(代管仁怀市)12315热线反映相关问题,工作人员表示,如果认为购买的年份酒不真,消费者需要按照“谁投诉谁取证”的原则,先找检测机构鉴定取证,再进行投诉。

在蔡学飞看来,由于部分违规行为在法律执行层面存在模糊地带,消费者面临举证难、辨别能力弱、侵害认定较为模糊等问题,这也导致消费者存在 *** 难度大、积极性不高的情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说,以年份酒为例,目前并没有相关部门出台关于年份酒的统一的国家标准。此前中国酒业协会曾组织出台过白酒年份酒行业标准,但受限于自身影响力,标准推行难见成效,导致对年份酒的鉴定困难,这也是消费者 *** 的难点所在。

付建称,普通消费者只能通过产品上的标签确定生产年份,如果厂商有篡改标签、虚标年份等问题,消费者难以进行举证。即使向消费者协会举报投诉,也需要提交初步的证据材料,如果申请鉴定走诉讼程序,不仅周期长,而且 *** 还会花费很多时间和金钱成本。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严厉打击商家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付建说。

(文中田诚、李明、吕萌、徐鹏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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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食品要注意有无QS标识!苏州太平街道花溇村联合金澄社区共同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近日,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花溇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联合金澄社区共同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提升全民食品安全意识。

活动中,工作人员向过往群众宣传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及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村、社区志愿者提醒大家在购买食物时,注意食品包装有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是否过保质期、有无QS标识……同时,利用村、社区微信群、企业联系群等广泛发布食品安全常识,有效地增强了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普及了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形成了全民关注、人人参与的食品安全良好社会氛围。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此次活动进一步增强了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普及了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知识,下一步,花溇村将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力度,增强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和防范能力,推动食品安全知识走进千家万户。

通讯员 魏麟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於苏云

校对 盛媛媛

抓紧收藏|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67个要点!

注意!注意!

干货来咯!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67个要点如下!

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原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原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本标准通过原卫生部及机构改革后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增加了“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五)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标准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要求,以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食品。

五、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参照以往食品标签管理经验,本标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 *** 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 *** 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

六、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区别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所有事项均在标签上标示。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七、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形

一是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既提供给消费者,也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关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形

一是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关于不属于本标准管理的标示标签情形

一是散装食品标签;二是在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三是现制现售食品标签。以上情形也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十、本标准对生产日期的定义

本标准规定的“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中“包装日期”、“灌装日期”等术语在本标准中统一为“生产日期”。

十一、如果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许在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

标签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解或具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

十二、关于标签中使用繁体字

本标准规定食品标签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

十三、关于标签中使用“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等。使用这些艺术字时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不易混淆

食品安全标识,食品安全标识图幼儿园-第1张图片-

十四、关于标签的中文、外文对应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同时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

对于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内容,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

十五、关于更大表面面积大于10cm2但小于等于35cm2时的标示要求

食品标签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性内容。根据标签面积具体情况,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应当清晰,易于辨认。

十六、强制标示内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时,如何判断字体高度是否满足大于等于1.8mm字高要求

中文字高应大于等于1.8mm,kg、mL等单位或其他强制标示字符应按其中的大写字母或“k、f、l”等小写字母判断是否大于等于1.8mm。

十七、销售单元包含若干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的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签标示要求

该销售单元内的独立包装食品应分别标示强制标示内容。外包装(或大包装)的标签标示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同时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

二是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十八、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

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十九、关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具有明晰产品本质、区分不同产品的作用。

二十、如何避免商品名称产生的误解

当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果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而易使人误解时,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二十一、关于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是否标示配料表

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配料表。

二十二、关于配料名称的分隔方式

配料表中配料的标示应清晰,易于辨认和识读,配料间可以用逗号、分号、空格等易于分辨的方式分隔。

二十三、关于可食用包装物的含义及标示要求

可食用包装物是指由食品制成的,既可以食用又承担一定包装功能的物质。这些包装物容易和被包装的食品一起被食用,因此应在食品配料表中标示其原料。对于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食用包装物,当加入量小于预包装食品总量25%时,可免于标示该可食用包装物的原始配料。

二十四、关于胶原蛋白肠衣的标示

胶原蛋白肠衣属于食品复合配料,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3的规定,对胶原蛋白肠衣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肉制品,其标签上可不标示胶原蛋白肠衣的原始配料。

二十五、确定食品配料表中配料标示顺序时,配料的加入量以何种单位计算

按照食品配料加入的质量或重量计,按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的质量百分数(m/m)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二十六、关于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

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

(二)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二十七、复合配料需要标示其原始配料的,如果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如何标示

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参照问答二十八(二)标示;二是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顺序应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决定。

二十八、关于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标示方式

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通用名称。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以选择以下三种形式之一标示:一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二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以及国际编码(INS号),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三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同时标示具体名称。

举例: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择标示为:1.丙二醇;2.增稠剂(1520);3.增稠剂(丙二醇)。

二十九、关于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标示注意事项

(一)食品添加剂可能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列出了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参考。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在产品中的实际功能在标签上标示功能类别名称。

(二)如果《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对一个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个及以上的名称,每个名称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称。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为例,“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和“甜蜜素”均为通用名称。

(三)“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油酸、亚油酸、亚麻酸、棕榈酸、山嵛酸、硬脂酸、月桂酸)”可以根据使用情况标示为“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或“单双硬脂酸甘油酯”或“单硬脂酸甘油酯”等。

(四)根据食物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通用名称前增加来源描述。如“磷脂”可以标示为“大豆磷脂”。

(五)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阿斯巴甜应标示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三十、关于配料表中建立“食品添加剂项”

配料表应当如实标示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不强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选择附录B中的任意一种形式标示。

三十一、添加两种或两种以上同一功能食品添加剂,可否一并标示

食品中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可选择分别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者选择先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举例:可以标示为“卡拉胶,瓜尔胶”、“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或“增稠剂(407,412)”。如果某一种食品添加剂没有INS号,可同时标示其具体名称。举例:“增稠剂(卡拉胶,聚丙烯酸钠)”或“增稠剂(407,聚丙烯酸钠)”。

三十二、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三十三、关于食品添加剂中辅料的标示

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

三十四、关于加工助剂的标示

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三十五、关于酶制剂的标示

酶制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如果在终产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按照食品配料表标示的有关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

三十六、关于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标示

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或原卫生部公告中的名称标示。

三十七、关于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的标示

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规范标示。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其他配料发挥作用,应标示其相应具体名称。如味精(谷氨酸钠)既可作为调味品又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为谷氨酸钠,当作为调味品使用时,应标示为味精。如核黄素、维生素E、聚葡萄糖等既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又可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中规定的名称。

三十八、关于食品中菌种的标示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和原卫生部2011年第25号公告分别规定了可用于食品和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预包装食品中使用了上述菌种的,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标注菌种名称,企业可同时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自2014年1月1日起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示相关菌种。2014年1月1日前已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可继续使用现有标签,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三十九、关于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一是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强调含有某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同时标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二是如果在食品标签上强调某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无时,应同时标示其在终产品中的含量。

四十、关于不要求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也不需要定量标示。

四十一、关于葡萄酒中二氧化硫的标示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及其实施时间的规定,允许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在2013年8月1日前在标签中标示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应当标示为二氧化硫,或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四十二、关于植物油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

植物油作为食品配料时,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形式之一标示:

(一)标示具体来源的植物油,如:棕榈油、大豆油、精炼大豆油、葵花籽油等,也可以标示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来源的植物油构成,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二)标示为“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并按照加入总量确定其在配料表中的位置。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经过氢化处理,且有相关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标示为“氢化植物油”或“部分氢化植物油”,并标示相应产品标准名称。

四十三、关于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标示

使用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食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该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称,也可标示为“食用香精”,或者“食用香料”,或者“食用香精香料”。

四十四、关于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作为食品配料的标示

(一)如果某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过2%,应标示其具体名称。

(二)如果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加入量不超过2%,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统一标示为“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三)复合香辛料添加量超过2%时,按照复合配料标示方式进行标示。

四十五、关于果脯蜜饯类水果在配料表中的标示

(一)如果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不超过10%,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脯的具体名称,或者统一标示为“蜜饯”、“果脯”。

(二)如果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超过10%,则应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脯的具体名称。

四十六、关于净含量标示

净含量标示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位置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所有字符高度(以字母L、k、g等计)应符合本标准4.1.5.4的要求。“净含量”与其后的数字之间可以用空格或冒号等形式区隔。“法定计量单位”分为体积单位和质量单位。固态食品只能标示质量单位,液态、半固态、粘性食品可以选择标示体积单位或质量单位。

四十七、赠送装或促销装预包装食品净含量的标示

赠送装(或促销装)的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标示,可以分别标示销售部分的净含量和赠送部分的净含量,也可以标示销售部分和赠送部分的总净含量并同时用适当的方式标示赠送部分的净含量。如“净含量500克、赠送50克”,“净含量500+50克”;“净含量550克(含赠送50克)”等。

四十八、关于无法清晰区别固液相产品的固形物含量的标示

固、液两相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在靠近“净含量”的位置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半固态、粘性食品、固液相均为主要食用成分或呈悬浮状、固液混合状等无法清晰区别固液相产品的预包装食品无需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预包装食品由于自身的特性,可能在不同的温度或其它条件下呈现固、液不同形态的,不属于固、液两相食品,如蜂蜜、食用油等产品。

四十九、关于规格的标示

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等同于净含量,可以不另外标示规格,具体标示方式参见附录C的C.2.1;预包装内含有若干同种类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的具体标示方式参见附录C的C.2.3;预包装食品内含有若干不同种类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的具体标示方式参见附录C的C.2.4。

标示“规格”时,不强制要求标示“规格”两字。

五十、关于标准中的产地

“产地”指食品的实际生产地址,是特定情况下对生产者地址的补充。如果生产者的地址就是产品的实际产地,或者生产者与承担法律责任者在同一地市级地域,则不强制要求标示“产地”项。以下情况应同时标示“产地”项:一是由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仅标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时,应同时用“产地”项标示实际生产该产品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所在地域;二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

五十一、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对外销售时,如何标示生产者、经销者名称地址和产地

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间的委托加工方式标示。

五十二、关于标准中的地级市

食品产地可以按照行政区划标示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副省级城市或者地级城市。地级市的界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三、关于联系方式的标示

联系方式应当标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有效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应至少标示以下内容中的一项: *** (热线 *** 、售后 *** 或销售 *** 等)、传真、电子邮件等 *** 联系方式、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或邮箱号等)。

五十四、关于质量(品质)等级的标示

如果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按标准要求标示质量(品质)等级。产品分类、产品类别等不属于质量等级。

五十五、关于豁免标示的情形

本标准豁免标示内容有两种情形:一是规定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的食品种类;二是规定了当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更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免除的标示内容。两种情形分别考虑了食品本身的特性和在小标签上标示大量内容存在困难。豁免意味着不强制要求标示,企业可以选择是否标示。

本标准豁免条款中的“固体食糖”为白砂糖、绵白糖、红糖和冰糖等,不包括糖果。

五十六、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如何标示食品标签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标签可以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也可以同时使用繁体字。《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强制要求标示的内容应全部标示,推荐标示的内容可以选择标示。进口预包装食品同时使用中文与外文时,其外文应与中文强制标识内容和选择标示的内容有对应关系,即中文与外文含义应基本一致,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中文汉字字号。对于特殊包装形状的进口食品,在同一展示面上,中文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外文对应内容的字体高度。

对于采用在原进口预包装食品包装外加贴中文标签方式进行标示的情况,加贴中文标签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方式标示;原外文标签的图形和符号不应有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进口预包装食品外文配料表的内容均须在中文配料表中有对应内容,原产品外文配料表中没有标注,但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应当标注的内容,也应标注在中文配料表中(包括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和单一原料等)。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或原产地区的名称,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 *** 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原有外文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不需要翻译成中文。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包括包装(或灌装)国家或地区名称。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应当如实准确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

进口预包装食品可免于标示相关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如果标示了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应确保真实、准确。

五十七、进口预包装食品如仅有保质期和更佳食用日期,如何标示生产日期

应根据保质期和更佳食用日期,以加贴、补印等方式如实标示生产日期。

五十八、关于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本标准4.1.7.1条“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是指在已有的标签上通过加贴、补印等手段单独对日期进行篡改的行为。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 *** ,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符合本标准规定。

五十九、标示日期时使用“见包装”字样,是否需要指明包装的具 *** 置

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包装体积较大应指明日期在包装物上的具体部位;二是小包装食品,可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日期见喷码”等形式。以上要求是为了方便消费者找到日期信息。

六十、关于产品标准代号的标示

应当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可以不标示年代号。产品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标题可以采用但不限于这些形式:产品标准号、产品标准代号、产品标准编号、产品执行标准号等。

六十一、关于绿色食品标签的标识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10规定,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标准代号是指预包装食品产品所执行的涉及产品质量、规格等内容的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其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规定,企业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即表明企业承诺该产品符合绿色食品标准。企业可以在包装上标示产品执行的绿色食品标准也可以标示其生产中执行的其他标准。

六十二、关于致敏物质的标示

食品中的某些原料或成分,被特定人群食用后会诱发过敏反应,有效的预防手段之一就是在食品标签中标示所含有或可能含有的食品致敏物质,以便提示有过敏史的消费者选择适合自己的食品。本标准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列出了八类致敏物质,鼓励企业自愿标示以提示消费者,有效履行社会责任。八类致敏物质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质,生产者也可自行选择是否标示。具体标示形式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照以下自主选择。

致敏物质可以选择在配料表中用易识别的配料名称直接标示,如:牛奶、鸡蛋粉、大豆磷脂等;也可以选择在邻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如:“含有……”等;对于配料中不含某种致敏物质,但同一车间或同一生产线上还生产含有该致敏物质的其他食品,使得致敏物质可能被带入该食品的情况,则可在邻近配料表的位置使用“可能含有……”、“可能含有微量……”、“本生产设备还加工含有……的食品”、“此生产线也加工含有……的食品”等方式标示致敏物质信息。

六十三、关于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更大表面积的计算

附录A给出了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更大表面面积计算 *** ,其中A.1和A.2分别规定了长方体形和圆柱形更大表面面积计算 *** ,是规则形状(体积)的计算方式。A.3给出了不规则形状(体积)的计算 *** 。在计算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更大表面面积时应遵照执行。

六十四、关于预包装食品包装物不规则表面积的计算

不规则形状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应以呈平面或近似平面的表面为主要展示版面,并以该版面的面积为更大表面面积。如有多个平面或近似平面时,应以其中面积更大的一个为主要展示版面;如这些平面或近似平面的面积也相近时,可自主选择主要展示版面。包装总表面积计算可在包装未放置产品时平铺测定,但应除去封边及不能印刷文字部分所占尺寸。

六十五、关于标准附录B

食品生产者在配料表中标示食品添加剂时,必须从附录B中选择一种标示形式。附录B用具体示例详细说明了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不同标示方式,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按食品的特性,选择其中的一种来标示配料表。但配料表中各配料之间的分隔方式和标点符号不做特别要求。

六十六、关于标准附录C

附录C集中了一些标签项目推荐标示形式的示例。食品生产者在标示相应的标签项目时,应与推荐形式的基本涵义保持一致,但文字表达方式、标点符号的选用等不限于示例中的形式。

附录C运用了大量的示例来说明净含量和规格、日期、保质期及贮存条件的标示方式。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用其中的一种,但并非必须与之完全相同,也可以按照食品或包装的特性,在不改变基本涵义的前提下,对推荐的形式做适当的修改。

六十七、关于如何实施标准

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本标准。为节约资源、避免浪费,在实施日期前可继续使用符合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要求的食品标签。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后,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本标准,但在实施日期前使用旧版标签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怎么样?

现在对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注是不是一下子就完全掌握了呀!

来源:FDA食安云、 *** 综合

编辑:黄克树

一审:姜豪

二审:陈华

三审:杨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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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 食品标签未标注专用名称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理由如下:要判定这个问题,首先应明确涉案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可以得知,判断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仅要对食品是否安全进行实质性审查,也包含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进行审查。如商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影响了食品安全,或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也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商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涉案产品的配料中标注“冻干速溶玫瑰花粉”,而在国家卫计委食品安全标准与检测评估司2010年第3号公告上明确规定了只有玫瑰花(重瓣红玫瑰)才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玫瑰花与重瓣红玫瑰之间是种属关系,两者之间并不等同,故涉案产品上标注的“冻干速溶玫瑰花粉”不能清晰的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与国家卫计委公告也不相符。《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2.3条规定,配料指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是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第4.1.2.1条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北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第三条第(四)项第2款规定,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标示的名称与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相关公告不符,经调查,所用原料为同一品种,属标签、说明书翻译或标示错误的,应定性为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此类情形,不宜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瑕疵”情形。综上,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产品实质上符合食品安全,但标签存在瑕疵,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故仍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某公司是否“明知”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专业销售者,应当知悉食品安全标准相关规定且有义务对其销售的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认真审查,在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某公司仍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推定其在主观上为明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故赵某要求某公司给付一千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最终)判定: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退还货款,但无需赔偿。

理由如下:赵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起诉要求某公司赔偿1000元,其前提为某公司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某公司主张涉案产品所使用的原料为重瓣红玫瑰并提交了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企业标准等证据。赵某在本院庭审中亦认可某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冻干速溶玫瑰花粉的原料是重瓣红玫瑰。根据国家卫计委2010年第3号公告,重瓣红玫瑰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因此,涉案产品中添加重瓣红玫瑰、某公司将其作为普通食品销售,未违反上述规定。关于涉案产品在原材料中将重瓣红玫瑰标注为冻干速溶玫瑰花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涉案产品属预包装食品,应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赵某亦主张涉案产品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关于标签的规定。涉案产品在配料表中标注冻干速溶玫瑰花粉,实际使用的玫瑰花原料为允许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的重瓣红玫瑰,并无虚假、夸大与令消费者误解或误导消费者等情形。故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赵某主张涉案产品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缺乏依据。赵某要求某公司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某公司在本院庭审中放弃了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之一项的上诉请求,表示同意退货退款,故对一审判决之一项,本院予以维持。

本案涉及标法与公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4.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5. 【微信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
  6.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7.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
  8. 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 第3号)
  9. 玫瑰花不是普通食品原料

法院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2民终105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房山长阳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房山区广阳新路9号院1号楼1层108-L1046、-2层-202。

负责人:彭华生。

委托诉讼 *** 人:杨利海,男,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滨海,男,1992年7月3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房山长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辉长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滨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1民初11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永辉长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 *** 人杨利海、被上诉人赵滨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辉长阳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赵滨海关于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赵滨海承担。事实和理由:永辉长阳分公司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摩卡玫瑰奶茶”(以下简称涉案产品)标签中的“冻干速溶玫瑰花粉”标注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计委)公告要求,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1.作为食品的玫瑰花与“重瓣红玫瑰”在国家卫计委的表述中具有同一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在普通食品中只允许使用“重瓣红玫瑰”,国家卫计委认可“玫瑰花”的通用名称,故前缀“玫瑰花”。在普通食品领域玫瑰食品的普遍表述中,“玫瑰花”与“重瓣红玫瑰”存在名称通用性。2.“玫瑰花”在相关食品标准中广泛作为名称存在,不会造成误解与误导。作为可食用玫瑰花的表述,国家卫计委的公告是对“玫瑰花(重瓣红玫瑰)”作为普通食品的确认,并不排斥其他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对此进一步的确认与说明。无论是制定和实施标准的国家机关、科研机关、生产加工食用花卉的生产企业或最终消费食用花卉的消费者,都可以毫无障碍地将上述标准中的“玫瑰花”认可为经过国家法定机关认可的新资源食品“重瓣红玫瑰”,而不会误认为是对“玫瑰花”这一种类植物的称谓。3.涉案产品标签标识标注配料“冻干速溶玫瑰花粉”是新食品原材料“玫瑰花”经加工后形状改变后的名称,完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以下简称《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涉案产品并非初级农产品,其配料包含已经其他企业生产后的食品。生产者生产涉案产品加入“冻干速溶玫瑰花粉”,虽然原始原材料为“玫瑰花(重瓣红玫瑰)”,但因其已经加工而改变性状和形态,则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之规定,应以其实际形态予以标注。4.一审判决认定涉案产品实质上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最终认定涉案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其依据为《北京食药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该意见并非法律法规,也非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对此,涉案产品生产厂商所在地的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部门也出具协助调查函回函证明涉案产品不违法,不作行政处罚。赵滨海诉称涉案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永辉长阳分公司存在欺诈情形。

赵滨海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1.永辉长阳分公司认为玫瑰花与重瓣红玫瑰在国家卫计委的表述中具有同一性,缺乏法律依据。国家卫计委2010年第3号公告中使用的词语是“玫瑰花(重瓣红玫瑰)”,其中,“重瓣红玫瑰”是对“玫瑰花”具体种类的明确。“玫瑰花”为属概念,是玫瑰花的一大类,“重瓣红玫瑰”为种概念,是玫瑰花下属的一个小品种,两者不具有同一性。2.《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资源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明确规定玫瑰花为保健食品原料,不得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国家卫计委2010年第3号公告明确规定允许攻瑰花(重瓣红玫瑰)作为普通食品经营。涉案产品作为普通食品经营,只标注“冻干速溶玫瑰花粉”足以误导消费者,“冻干速溶玫瑰花粉”是“玫瑰花”加工的,不能清晰的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与国家卫计委2010年第3号公告不符。涉案产品仅标注“冻干速溶玫瑰花粉”而未标注“重瓣红玫瑰”,与国家卫计委2010年第3号公告标注名称不符。《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1条规定:“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第3.4条规定:“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第3.5条规定:“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第4.1.2.1条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涉案产品的标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赵滨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永辉长阳分公司向赵滨海返还食品款12.9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赔偿赵滨海1000元,合计1012.9元,赵滨海向永辉长阳分公司返还涉案产品;2.诉讼费用由永辉长阳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9日,赵滨海在永辉长阳分公司购买一包涉案产品,价格为12.9元,赵滨海使用刷卡方式消费。所购商品的外包装上显示配料包含:……冻干速溶玫瑰花粉(0.3%)。

涉案产品生产厂家为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卡公司),该厂家具有相应生产资质,争议产品执行摩卡公司企业标准Q/WYMK0006S-2013,该标准第3项分类,标明争议产品“玫瑰奶茶”配料包含:“……冻干速溶玫瑰花粉(重瓣红玫瑰)”,并对冻干速溶玫瑰花粉(重瓣红玫瑰)作出其他相应质量要求。该标准经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该产品经摩卡公司委托昆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结论为: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Q/WYMK0006S-2013标准规定的要求。

涉案产品配料“冻干速溶玫瑰花粉”,系摩卡公司向大闽公司采购,大闽公司系该配料的生产厂家,具有相应生产资质,产品执行大闽食品(漳州)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ZDMS0005S-2014,该标准经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该标准标明,第4.1.14玫瑰花(重瓣红玫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一部)的有关要求和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3号的有关要求。

一审法院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规定,玫瑰花可用于保健食品。国家卫计委食品安全标准与检测评估司《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允许玫瑰花(重瓣红玫瑰)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

一审法院认为,赵滨海在永辉长阳分公司购买涉案产品,永辉长阳分公司向赵滨海出具购物小票,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关系,该买卖关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永辉长阳分公司是否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首先,涉案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可以得知,判断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仅要对食品是否安全进行实质性审查,也包含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进行审查。如商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影响了食品安全,或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也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商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涉案产品的配料中标注“冻干速溶玫瑰花粉”,而在国家卫计委食品安全标准与检测评估司2010年第3号公告上明确规定了只有玫瑰花(重瓣红玫瑰)才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玫瑰花与重瓣红玫瑰之间是种属关系,两者之间并不等同,故涉案产品上标注的“冻干速溶玫瑰花粉”不能清晰的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与国家卫计委公告也不相符。《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2.3条规定,配料指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是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第4.1.2.1条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北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第三条第(四)项第2款规定,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标示的名称与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相关公告不符,经调查,所用原料为同一品种,属标签、说明书翻译或标示错误的,应定性为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此类情形,不宜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瑕疵”情形。综上,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永辉长阳分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产品实质上符合食品安全,但标签存在瑕疵,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故仍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对赵滨海要求退货并要求永辉长阳分公司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第二,永辉长阳分公司是否“明知”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永辉长阳分公司作为专业销售者,应当知悉食品安全标准相关规定且有义务对其销售的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认真审查,在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永辉长阳分公司仍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推定其在主观上为明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故赵滨海要求永辉长阳分公司给付一千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房山长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赵滨海货款十二元九角;赵滨海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给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房山长阳分公司“摩卡玫瑰奶茶”一包(如不能退还,按照购物小票载明的单价折价赔偿)。二、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房山长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赵滨海赔偿金一千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赵滨海提交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19日出具的京兴食药监食告诫字<2016>130001号《北京市食品药品行政指导文书行政告诫书》一份,用以证明涉案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标签有虚假内容。永辉长阳分公司对其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认为此告诫书并非行政处罚,无法证明其证明目的。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告诫书中仅载明“上述食品的标签标识不规范,其配料中‘冻干速溶玫瑰花粉(0.3%)’应标明所用玫瑰花的具体种类,特告知你单位,请予以纠正或改正”,并未对涉案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作出认定,亦未认定涉案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故对于赵滨海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赵滨海与永辉长阳分公司形成的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赵滨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起诉要求永辉长阳分公司赔偿1000元,其前提为永辉长阳分公司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永辉长阳分公司主张涉案产品所使用的原料为重瓣红玫瑰并提交了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企业标准等证据。赵滨海在本院庭审中亦认可永辉长阳分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冻干速溶玫瑰花粉的原料是重瓣红玫瑰。根据国家卫计委2010年第3号公告,重瓣红玫瑰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因此,涉案产品中添加重瓣红玫瑰、永辉长阳分公司将其作为普通食品销售,未违反上述规定。关于涉案产品在原材料中将重瓣红玫瑰标注为冻干速溶玫瑰花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涉案产品属预包装食品,应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赵滨海亦主张涉案产品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关于标签的规定。涉案产品在配料表中标注冻干速溶玫瑰花粉,实际使用的玫瑰花原料为允许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的重瓣红玫瑰,并无虚假、夸大与令消费者误解或误导消费者等情形。故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赵滨海主张涉案产品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缺乏依据。赵滨海要求永辉长阳分公司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永辉长阳分公司在本院庭审中放弃了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之一项的上诉请求,表示同意退货退款,故对一审判决之一项,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永辉长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之一款、之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一百七十条之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1民初11897号民事判决之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1民初118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赵滨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赵滨海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滨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君

审 判 员  石东

*** 审判员  陈洋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育

来源:知食观、小郑食话实说

编辑:黄克树

一审:陈同鑫

二审:黄辉

三审:杨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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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标识标注内容应清晰准确

食品标签标识标注内容应清晰准确【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本报讯 记者万静 为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食品生产全过程监督检查制度做了有针对性地补充完善,建立涵盖生产、贮存、包装等关键环节食品产品生产全过程控制制度。要求生产者建立原辅料管理、生产关键点控制、出厂检验控制、形成相应的记录等管理措施;要求生产者实现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保证从原辅料和添加剂采购到产品销售所有环节均可进行有效控制,及时排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企业和监管层面的要求应该以“四个最严”为主线,全面贯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强化涵盖生产、销售、贮存、包装等关键环节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全过程控制。

办法还对食品产品的标签标识提出严格的规范要求,要求食品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标注内容要清晰、真实、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要便于消费者根据生产者的情况进行选择,出现问题时方便消费者联系,方便监管者实施有效监管。比如,保质期可以反映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程度;材质、产品标准代号是反映安全性特性的全方位的安全要求;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标明的其他事项是强制性要求,必须进行标明等。

来源: 法治日报

【食品安全】这些食品安全知识,你应该知道!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问题

涉及千家万户中每个人的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日常生活中

我们应该如何保障食品安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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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质量安全是指食品质量状况对食用者健康、安全的保证程度。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食品的污染导致的质量安全问题。例: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物理性污染等。


二是食品工业技术发展所带来的质量安全问题。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配剂、介质以及辐射食品、转基因食品等。


三是滥用食品标识。例:伪造食品标识、缺少警示说明、虚假标注食品功能或成分、缺少中文食品标识(进口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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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如何保障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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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小常识


1.购买食物时,注意食品包装有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是否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营养成分是否标明,有无sc标识。


2.打开食品包装,检查食品是否具有它应有的性状。不能食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等异常的食品。


3.注意个人卫生,饭前便后洗手,自己的餐具洗净消毒,不用不洁容器盛装食品。


4.少吃油炸、油煎食品。

NO.4


食品安全宣传之选购妙招


1.看包装:产品包装严密无损、商标内容完整,品名、厂名、厂址、净重、主要成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清晰可见。


2.看色泽:产品色泽应与品名相符,若其颜色过于鲜艳,失之自然,就有可能是添加了过量色素所致,不要购买和使用。


3.闻香味:产品香应与品名相符,应香气柔和,无刺鼻,若有异味,则表明已变质。


4.品滋味:产品滋味应酸甜适宜,不得有苦味、涩味、酒味(酒精饮料除外)。

NO.5


食品安全宣传之预防食源性疾病建议

1.不买不食腐败变质、污秽不洁及其他含有害物质的食品。


2.不是用来历不明的食品;不购买无厂名无厂址和保质期等标识不全的食品。


3.不光顾无证无照的流动摊位和卫生条件不佳的饮食店;不随意购买、食用街头小摊贩出售的劣质食品、饮料。


4.不食用在室温条件下放置超过2小时的熟食和剩余食品。


5.不随便吃野菜、野果。


6.生吃瓜果要洗净。


7.进食前或便后应将双手洗净、养成吃东西之前洗手的习惯。

NO.6


食物中毒后的应急措施


食物中毒发生后,千万不要恐慌,剧烈呕吐、腹泻,同时伴有中上腹部疼痛。食物中毒者常会因上吐下泻而出现脱水症状,如口干、眼窝下陷自乱阵脚,可以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饮水:立即饮用大量干净的水,对毒素进行稀释。


催吐:用手指压迫咽喉,尽可能将胃里的食物吐出。  


处理:将引起中毒的饮食进行有效处理,避免更多的人受害。


来 源:中国健康教育

食品安全宣传 | “食”刻关注,健康守护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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