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环境污染和侵权假冒等民生领域犯罪,坚决整治食品安全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近日,公安部公布了全国省级公安机关打击食药环犯罪“昆仑”行动暨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监督举报方式,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案件线索,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深入学习贯彻 *** 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在主题教育中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实施意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正在牵头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行动以来,全国公安机关紧密结合8月份公安部部署开展的“昆仑”行动,对以食品安全为重点的民生领域犯罪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侦破了一批大要案件,摧毁了一批犯罪窝点,打掉了一批犯罪链条,整治了一批重点地区,取得初步成效。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深入推进“昆仑”行动,确保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整治取得扎实成效,现将各省级公安机关监督举报方式予以公布,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根据公安部要求,各省级公安机关也要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各市、县级公安机关监督举报方式。各市、县级公安机关110报警 *** 同步接受举报。所有举报平台将有专人负责,对群众举报的每一条线索公安机关都将认真核查,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举报有功人员,将予以奖励。
全国省级公安机关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暨集中打击食药环犯罪“昆仑”行动监督举报方式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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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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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河北省公安厅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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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山西省公安厅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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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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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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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辽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知识产权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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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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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吉林省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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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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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山东公安厅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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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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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雄楚大街181号 湖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邮编:430072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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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食品药品与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处
举报 *** :020—83110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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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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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1、海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涉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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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涯路9号 海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邮编:57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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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环境资源犯罪线索
举报 *** :0898-110(24小时)、0(工作时间)
电子邮箱:hnlhjcz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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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南省森林公安局
涉森林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线索
举报 *** :0(24小时)
电子邮箱:senlin9876@163.com
通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80号 海南省森林公安局,邮编:570203
重庆
重庆市公安局犯罪举报中心 *** :
1、重庆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总队
涉环境资源类犯罪线索
电子邮箱:1018556514@qq.com
通信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镇同康路1号,邮编:400070
2、重庆市公安局打击假冒伪劣食品犯罪侦查总队
涉品、药品及知识产权类犯罪线索
通信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六路40号重庆市公安局打假总队,邮编:400041
电子邮箱:cqdjzdjubao@163.com
四川
四川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食品犯罪侦查处
举报 *** :028—86301255
电子邮箱:scklxd@163.com
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丰西路16号5楼 四川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食品犯罪侦查处,邮编:610017
贵州
贵州省公安厅治安警察(食药环侦)总队
举报 *** :0851—85904223
电子邮箱:syhkl_gz@163.com
通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76号 贵州省公安厅治安警察(食药环侦)总队,邮编:550001
云南
云南省公安厅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
举报 *** :0871—63052548
电子邮箱:ynkljbrx@163.com
通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中段656号 云南省公安厅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邮编:650228
***
*** 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食药环犯罪侦查支队
举报 *** :0891-6311167(工作日)、0891-6311179(节假日)
通信地址: *** 自治区 *** 市城关区林廓东路26号 *** 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食药环犯罪侦查支队,邮编:850000
陕西
陕西省公安厅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
举报 *** :029—81210059
举报站点:http://gat.shaanxi.gov.cn
通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23号 陕西省公安厅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邮编:710000
甘肃
甘肃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举报 *** :0931—5155300
电子邮箱:GSKLXD@163.com
通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詹家拐子73号 甘肃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邮编:73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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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青海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
举报 *** :0971—8293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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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宁夏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行动支队
举报 *** :0951—6136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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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新疆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侦查支队(食药环违法犯罪打击中心)
举报 *** :0991—5586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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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治安总队
涉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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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06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治安总队,邮编:830000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经侦总队
涉知识产权犯罪线索
举报 *** :0991—5988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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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06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经侦总队,邮编:830000
来源:公安部
中国警察网9月23日北京电 记者宋灵云报道:为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环境污染和侵权假冒等民生领域犯罪,坚决整治食品安全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近日,公安部公布了全国省级公安机关打击食药环犯罪“昆仑”行动暨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监督举报方式,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案件线索,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深入学习贯彻 *** 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在主题教育中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实施意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正在牵头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行动以来,全国公安机关紧密结合8月份公安部部署开展的“昆仑”行动,对以食品安全为重点的民生领域犯罪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侦破了一批大要案件,摧毁了一批犯罪窝点,打掉了一批犯罪链条,整治了一批重点地区,取得初步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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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北京市公安局环食药旅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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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BeijingPolicehsyl@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路西里13号院 北京市公安局环食药旅总队,邮编:100045
天津
天津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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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河北省公安厅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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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山西省公安厅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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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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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黑龙江省公安厅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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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上海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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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江苏省公安厅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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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浙江省公安厅治安监督管理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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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安徽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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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282号 安徽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队,邮编:231200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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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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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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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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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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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佛子岭路1号 广西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处,邮编530029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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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hnzajczd@163.com
通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涯路9号 海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邮编:570311。
2、海南省公安厅旅游与环境资源警察总队
涉环境资源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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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hnlhjczd@163.com
通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涯路9号海南省公安厅旅游与环境资源警察总队,邮编:570311
3、海南省森林公安局
涉森林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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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80号 海南省森林公安局,邮编:570203
重庆
重庆市公安局犯罪举报中心 *** :
1、重庆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总队
涉环境资源类犯罪线索
电子邮箱:101855651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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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庆市公安局打击假冒伪劣食品犯罪侦查总队
涉品、药品及知识产权类犯罪线索
通信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六路40号重庆市公安局打假总队,邮编:400041
电子邮箱:cqdjzdjubao@163.com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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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贵州省公安厅治安警察(食药环侦)总队
举报 *** :0851—8590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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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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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中国警察网
消费者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 问答精选在过去的一周,有许多政务头条号在悟空问答上回答网友提问,在此奉上第三期政务头条号问答精选,精彩不容错过哦!
之一题
点击参与讨论:为何井陉没井,平山不平?
回答者:石家庄发布
时间:3月16日
石家庄有句民谚叫“井陉没井,平山不平”,很多人用字面意思来解释这句话,其实井陉的井和平山的平跟字面意思并没有太大关联,要解开这句话的谜团,还得从井陉县和平山县名字的历史由来说起。
井陉名字由来
井陉是个古老的地名,秦时置县沿用至今。宋代地理志《太平寰宇记》中记载,井陉“四方高,中央下,如井之深,如灶之陉”。井陉境内山峦起伏,河谷盆地错落其间,中山“九岭”隆起,“三川、十八峪”交错连缀,虽形状走向各异,却均为“四方高,中央下,如井之深……”且谷底多有季节性山洪或径流剥蚀,形成沟壑并通衢四方的战略要道,为历朝历代兵家必争。史上,春秋战国时期的赵灭中山、秦灭赵,汉初以少胜多的“背水之战”,隋唐时期卫戍晋阳,抗战时期百团大战破袭战等,无数次鏖战都发生在这里。
“陉”——《尔雅·释山》释义“连山中断绝”。早在南北朝时期,郭缘生的《述征记》就有“井陉为太行八陉之五陉,天下九塞之六塞”之说,而宋代地理志《太平寰宇记》加释“如灶之陉”后,更清晰地勾勒出山体断裂两侧自然风化带具“抛物线”形状,其形与古代军旅的行军灶好有一比。由此可见,井陉以地得名,“井”为地理,“陉”为地貌。“井陉”二字也充分体现出了这个千年古县历史文化之厚重。
平山名字由来
平山历史悠久,据中贾壁、田兴、米家沟、尚家湾、韩庄、郭苏、西沿兴、西荣村等地发现的新石器时代仰韶文化遗址说明,在原始社会晚期,县境内的滹沱河两岸就已有人类活动。出版于1983年的《平山县地名志》中写道:“唐尧之世平山属冀州地,虞舜之际属并州地,东汉属常山国,三国鼎立属常山郡,隋代初属恒山郡,后属房山郡,唐代肃宗至德元年(756年)兼取西平、房山二名置平山县。(注:一说为安禄山造反时,诏令有安、禄、山三字之地名一律改名,故改房山为平山,意即平定安禄山之乱。)”
由此可见,平山一名的由来有两种说法,一是兼取西平、房山二名之意,一是取平定安禄山之意。
第二题
点击参与讨论:消费者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回答者:鄂尔多斯市食药监管局
时间:3月11日
(一)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受理范围包括制售劣质食品行为、食物中毒、餐饮卫生差、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不良、销售发霉、变质、过期食品等侵犯消费者权益,不符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
(二)投诉举报一定要及时,在事发后尽可能早的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反映,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在之一时间内调查处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比如发生食物中毒时,有的消费者想和饭店“私了”,以获得一定赔偿,往往“私了”不成时才想到投诉举报,这时调查处理食物中毒的更佳时机已丧失,可疑食品被销毁,加工操作场所被清洗消毒,中毒者已康复,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取到有力证据。此时,如果饭店又反悔不认帐,卫生行政部门也难帮助受害的消费者讨回权益。
(三)在投诉举报时,要尽可能提供收集保存的证据,供卫生行政部门查证使用,如:发票、门诊或住院病历、购买的食品包装袋、照片等。所以,消费者在购物、餐饮消费时要索要发票,保留好有关证据。
(四)在投诉举报时,要尽可能详实,把要投诉的或要举报的事实原原本本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不要捏造或歪曲事实,要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包括名称、地址,举报还要有具体的违法事实,以便能及时立案查处、尽早结案。用 *** 或信函举报时,更好不要匿名,要充分信任卫生行政部门,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便于进一步核实情况,防止疏忽重要线索,并能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者。
第三题
点击参与讨论:想趁着春光去登高,安徽有哪座大山值得推荐?
回答者:安徽旅游
时间:3月15日
春天到了,风和日丽。在这个万物复苏的季节,要三五好友,携上家人,远离城市喧嚣,去山林之中登高望远吧。安徽有着不少适合春天登高望远的山,这些山的风景各不相同,快来看看安徽的哪座山最适合你吧!
1、黄山
群峰参天,山丘屏列,岭谷交错,有深山、山谷,也有盆地、平原,波流清沏,溪水回环,到处清荣峻茂,水秀山灵,犹如一幅风景优美的画图。“一生痴绝处,无梦到徽州”。
2、九华山
在皖南的崇山峻岭中,有一处山地,形似莲花,它就是位于池州市青阳县的九华山。 九华山是大愿地藏王的道场,山上树木环绕着寺院,僧衣色的黄墙与之相衬让人身心宁静,与五台山、普陀山、峨眉山并称为四大佛教圣地。春天的九华山,满眼可见,一片花海、云海、人海交织。庄严巍峨的地藏王菩萨铜像赫然屹立山间,如斯圣境,让人气定神闲,惬意舒适!
3、天柱山
天柱山巍峨雄奇,层峦迭嶂,峰林竞秀,怪石罗列。天柱峰:海拔1489.8米。凌空耸立,一柱擎天,浑身石骨,嶙峋奇绝,瑰伟秀丽,如柱、如锥、如炬、如剑、如楼台,又如生花妙笔。
4、滁州琅琊山
位于安徽省滁州古城西南约5公里、现滁州市的西南郊。主峰小丰山,海拔317米,总面积240平方公里。自宋代以来,琅琊山一直是皖东有名的历史胜境。 1988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确定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2001年1月11日琅琊山森林公园成为全国首批获得AAAA级旅游风景名胜区。
5、大别山白马尖
大别山主峰叫白马尖,海拔1777米,大别山区排名更高的三大高峰均在此处,三峰呈坐北朝南的三角品字形排列,主峰白马尖和次主峰多云尖(海拔1763米) 紧紧相依,与正南面的第三高峰天河尖(海拔1755米)遥相呼应。不仅如此,大别山主峰区域内的主要山峰的名子也很有特点,只要是列名子十位的所有高峰, 古人均以“尖”命名,以表示还有增高的长势。
6、齐云山
齐云山是中国四大道教名山,道教主流全真派圣地,古称白岳。位于徽州休宁县城西十五公里处。海拔585 米,方圆一百平方公里。境内有三十六奇峰,七十二怪崖,间以幽洞、曲涧、碧池、青泉,汇成胜境。齐云山与江西龙虎山、湖北武当山、四川青城山并称中国四大 道教圣地.历史上有“黄山白岳甲江南”之称,1981年列为省重点保护单位,1994年国务院公布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另外,江西也有同名山峰。
7、庐江牛王寨
“牛王寨”位于庐江县柯坦镇,与桐城市毗邻,属皖中大别山余脉的一座主峰,海拔596米,为合肥市更高峰,合肥人不想走远,可以来这里体验登山乐趣。牛王寨”四周山峦起伏,层峦叠嶂,千山万岭,纵横交错。与“老和尚包”、“百花寨”、“龙池山”遥相呼应,成为四山并列的姐妹峰。站在“牛王寨”峦峰看世间万物,一切都显得那么渺小,置身此处,让人感受到山的巍峨,山的壮美,山的凝重,山的雄伟。
第四题
点击参与讨论:怎么才能成为一名检察官呢
回答者: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3月15日
要想成为一名检察官,你必须要有崇尚法律的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的质朴情怀,以及甘于平凡的使命精神,这些在一名合格的检察官身上都是不可或缺的。铁肩担正义,丹心映检徽;任岁月更迭,却青春无悔,不改初衷;任世事沧桑,却甘于奉献,矢志不移;任白霜尽染,却让美好的青春之花 *** 绽放,永不凋零!只要心中有理想、有信念,不懈奋斗,敢于拼搏,终有一天你会实现梦想,成为一名检察官的。
下面是小编的个人经历
记得小编初到检察院考试报名的时候,大门口毛主席写的“为人民服务”那五个大字就深深的印在了我的脑海中,这让我知道,只要踏进这扇大门,我的身上就多了一份正义和公平,使命和责任。我深信“忠诚、为民、廉洁、公正”这八个字将一直贯穿在我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通过考试,我终于如愿加入到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这个大家庭。起初我对检察院的了解只限于在书本和影视作品,认为检察官脸上始终是一幅严肃正义的表情,在法一幅唇枪舌战,在工作上雷厉风行,不苟言笑,始终给人一种距离感。但当我亲身接触到身边的检察官时,有了近距离的感触后,才发现与我之前了解的不一样。他们热爱工作,专业严谨,兢兢业业,办事高效,认真负责,温暖随和,在工作和生活上都无微不至的关怀着身边的每一个人,让我们新进人员体会到了家的温暖,亲人的关怀。
第五题
点击参与讨论:12306是订火车票的,12309是用来做什么的?
回答者:更高人民检察院
时间:3月16日
12309检察服务中心分为 *** 平台和实体大厅两部分, *** 平台已正式开通运行,实体大厅正在建设中。
12309检察服务中心 *** 平台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对外的智能化检察为民综合服务 *** 平台,通过12309网站、12309检察服务热线( *** )、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和12309微信公众号四种渠道,向社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检察服务。该 *** 平台主要包括3大模块13项具体功能,即:检察服务(包括:控告、刑事申诉、民行申诉、国家赔偿、其他 *** 、法律咨询)、案件信息公开(包括: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辩护与 *** 网上预约、重要案件信息、法律文书公开)、接受监督(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平台、人民监督员监督服务、群众意见建议箱)。
—< THE END >—
天气转凉,又到了裹着被子吃零食的季节。
买零食时最重要的是什么?食品安全有保证!
吃货们注意!最近曝出多款食品不合格!
购买时千万别中招!
上海市场监管局对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蜂产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8大类共849批次食品进行食品安全抽检,其中合格844批次、不合格5批次。
不合格样品为原味香瓜子、中老年肉松、梭子蟹等。不合格项目包括镉、过氧化值、菌落总数等。
不合格样品
1.上海市静安区炜琳服装店(网店名称:饿了么阳澄湖大闸蟹)在饿了么(手机APP)上销售的舟山梭子蟹〔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2.上海市宝山区郭彭水产行(网店名称:美团外卖媚味鲜)在美团外卖(手机APP)上销售的梭子蟹〔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3.浙江心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荟选(上海)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原味香瓜子〔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4.太仓市丰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上海金佩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中老年肉松(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5.上海领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稻香扎肉(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不合格产品信息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市市场监管局已要求相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进一步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查处情况由企业所在地负责案件查办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公开。
特别提醒: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上述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时,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 *** 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韩国多款粉状食品铁粉含量超标,更高超标22倍!
近期,韩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韩国消费者院”对韩国网上热销的40款粉状食品进行了检测,结果发现有三成被检产品的铁粉含量超标。
如今养生已经是消费者们离不开的话题,粉状食品因富含膳食纤维、维生素等营养元素,深受消费者喜爱。但最近韩国消费者院检测发现,网上热销的40款大麦嫩芽粉、苦瓜粉、姜黄粉等粉状食品中,12款产品金属异物即铁粉含量超标。韩国规定粉状食品中金属异物含量每公斤不得超过10毫克,而这些问题产品中,铁粉含量更高超过标准值的22倍。
粉状食品加工时,金属材质的机器在研磨食材中,铁粉等异物容易混入,需要加工企业用强力磁铁做吸除处理。铁粉等异物大量进入人体则会引发肠胃和肝脏等器官的损伤,目前韩国消费者院已经要求相关企业停售并召回问题产品。
这些产品暂未发现在中国电商平台有售,但不排除通过其他渠道流入国内市场,近期购买过韩国粉状食品的市民请留意!
提醒
在正规渠道购买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
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
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
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责任编辑 倪莉琪
来源 浦东发布
@所有人,事关食品安全,公安部喊你来举报!来源:中国警察网
中国警察网北京9月23日电(记者宋灵云)为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环境污染和侵权假冒等民生领域犯罪,坚决整治食品安全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近日,公安部公布了全国省级公安机关打击食药环犯罪“昆仑”行动暨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监督举报方式,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案件线索,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深入学习贯彻 *** 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在主题教育中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实施意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正在牵头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行动以来,全国公安机关紧密结合8月份公安部部署开展的“昆仑”行动,对以食品安全为重点的民生领域犯罪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侦破了一批大要案件,摧毁了一批犯罪窝点,打掉了一批犯罪链条,整治了一批重点地区,取得初步成效。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深入推进“昆仑”行动,确保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整治取得扎实成效,现将各省级公安机关监督举报方式予以公布,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根据公安部要求,各省级公安机关也要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各市、县级公安机关监督举报方式。各市、县级公安机关110报警 *** 同步接受举报。所有举报平台将有专人负责,对群众举报的每一条线索公安机关都将认真核查,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举报有功人员,将予以奖励。
全国省级公安机关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暨集中打击食药环犯罪“昆仑”行动监督举报方式
北京
北京市公安局环食药旅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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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天津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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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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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福建省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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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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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南省公安厅旅游与环境资源警察总队
涉环境资源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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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南省森林公安局
涉森林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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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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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环境资源类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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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品、药品及知识产权类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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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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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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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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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安厅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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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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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青海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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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行动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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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新疆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侦查支队(食药环违法犯罪打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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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治安总队
涉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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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经侦总队
涉知识产权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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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中国警察网9月23日北京电 记者宋灵云报道:为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环境污染和侵权假冒等民生领域犯罪,坚决整治食品安全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近日,公安部公布了全国省级公安机关打击食药环犯罪“昆仑”行动暨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监督举报方式,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案件线索,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深入学习贯彻 *** 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在主题教育中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实施意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正在牵头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行动以来,全国公安机关紧密结合8月份公安部部署开展的“昆仑”行动,对以食品安全为重点的民生领域犯罪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侦破了一批大要案件,摧毁了一批犯罪窝点,打掉了一批犯罪链条,整治了一批重点地区,取得初步成效。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深入推进“昆仑”行动,确保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整治取得扎实成效,现将各省级公安机关监督举报方式予以公布,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根据公安部要求,各省级公安机关也要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各市、县级公安机关监督举报方式。各市、县级公安机关110报警 *** 同步接受举报。所有举报平台将有专人负责,对群众举报的每一条线索公安机关都将认真核查,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举报有功人员,将予以奖励。
全国省级公安机关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暨集中打击食药环犯罪“昆仑”行动监督举报方式
北京
北京市公安局环食药旅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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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天津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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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河北省公安厅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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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山西省公安厅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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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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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公安厅环食药侦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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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安厅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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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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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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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治安监督管理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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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福建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知识产权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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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福建省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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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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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山东公安厅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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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河南省公安厅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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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湖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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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湖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食药环犯罪侦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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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食品药品与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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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gdsgatzaj@qq.com
举报站点: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公安厅网站http://gdga.gd.gov.cn “警民互动”栏目下“举报犯罪”链接
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黄华路95号 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食品药品与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处,邮编:510050
广西
广西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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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1、海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涉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线索
举报 *** :0898-110(24小时)、0(工作时间)
电子邮箱:hnzajcz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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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南省公安厅旅游与环境资源警察总队
涉环境资源犯罪线索
举报 *** :0898-110(24小时)、0(工作时间)
电子邮箱:hnlhjczd@163.com
通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涯路9号海南省公安厅旅游与环境资源警察总队,邮编:570311
3、海南省森林公安局
涉森林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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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senlin9876@163.com
通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80号 海南省森林公安局,邮编:570203
重庆
重庆市公安局犯罪举报中心 *** :
1、重庆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总队
涉环境资源类犯罪线索
电子邮箱:1018556514@qq.com
通信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镇同康路1号,邮编:400070
2、重庆市公安局打击假冒伪劣食品犯罪侦查总队
涉品、药品及知识产权类犯罪线索
通信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六路40号重庆市公安局打假总队,邮编:400041
电子邮箱:cqdjzdjubao@163.com
四川
四川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食品犯罪侦查处
举报 *** :028—86301255
电子邮箱:scklxd@163.com
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丰西路16号5楼 四川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食品犯罪侦查处,邮编:610017
贵州
贵州省公安厅治安警察(食药环侦)总队
举报 *** :0851—85904223
电子邮箱:syhkl_gz@163.com
通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76号 贵州省公安厅治安警察(食药环侦)总队,邮编:550001
云南
云南省公安厅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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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ynkljbrx@163.com
通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中段656号 云南省公安厅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邮编:650228
***
*** 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食药环犯罪侦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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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陕西省公安厅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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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甘肃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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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青海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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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宁夏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行动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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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新疆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侦查支队(食药环违法犯罪打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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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治安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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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经侦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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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警察网
封面新闻记者欧阳宏宇
又是一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随着消费者 *** 意识不断增强,自我防范能力逐步提高,“3·15”正逐渐变成365。那么,过去一年,消费 *** 整体情况如何?哪些行业是消费 *** 的热点?消费 *** 又呈现出怎样的趋势?
黑猫投诉近日发布的《2022年消费者权益保护白皮书》显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网相关“消费 *** ”的信息量达4829.4万条,平台全年有效投诉量510万,较2021年增长38.96%,公众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其中,食品安全、医美乱象以及价格刺客是消费者最关注的三类问题,“退款” “退货”“发货”“会员”“赔偿” 等成为年度消费者投诉最热关键词。
天眼查风险数据指出,从事医美相关的业务企业中,8.57%的相关企业曾出现经营异常,行业乱象主要集中在夸大宣传以及从业资质模糊;而在从事儿童食品相关的业务企业中,21.98%的相关企业曾出现经营异常,“黑作坊、五毛食品横行”“儿童食品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引发消费者频频投诉。此外,家电售后行业中也存在价格刺客,包括“小病大修价格虚高”、“高价更换配件、耗材”等服务乱象。
封面新闻新经济事业部已联合黑猫投诉发起的“共促消费公平”3·15特别策划,通过征集投诉线索,曝光不良商家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3·15新经济诚信品牌”评选也已启动,结合百度指数、黑猫投诉指数、中译语通指数及天眼查数据,围绕“互联网新消费”“旅游、出行平台服务”“金融科技”“共享生活”四大维度榜单评选即将正式揭晓。
购物平台遭投诉最多
娱乐消费投诉量先升后降
白皮书显示,2022年,各行各业在爆发的热点消费 *** 事件众多,涵盖医美消费、家政维修、保险理赔、数字藏品、直播带货、食品安全等场景消费领域乱象。其中,购物平台成为年度消费者投诉最多的行业,投诉量占比达23.32%;金融支付行业投诉占比21.03%,为平台年度投诉第二多的行业。
受“618”“双十一”“双十二”等促销活动的影响,购物平台行业投诉量在6月、11、12月的增幅较为明显。投诉主要集中在超长预售商品退款困难、商品货不对板难以退换、大促期间平台同一商品前后优惠力度不一致且难以保价、优惠商品不发货强制砍单、平台日常福利活动虚假宣传等问题。
此外,2022年娱乐生活行业投诉量总体呈现先升后降趋势。具体而言,2022年1月到4月基本持平;5月因五一黄金周放假,出行娱乐活动增多,投诉量之一次小幅增长,为上半年投诉高峰;7-8月因正值暑假,投诉量增长较快,未成年游戏充值退款问题,电影、线下演出退票问题增多;9月,伴随学校开学,投诉量开始明显下降。随后,受年终购物节各类促销活动影响,11月开始投诉量出现小幅回升。在各消费场景中,网红照相馆、旅拍、理发店、健身房跑路相关投诉数量增加明显。
值得一提的是,在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越来越多的民众已感觉到,3·15不再只是“一阵风”。中消协在今天发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多数受访者认为消费环境越来越好,近八成受访者对未来一年经济发展状况有信心、消费环境将变得更好,公众信心总体乐观。
食品投诉量居首位
医美行业投诉不断增长
近年来,围绕医美、食品等领域的消费侵权问题,屡屡踩中消费者们 *** 的痛点、难点。
白皮书通过对2022年150余个消费类热搜数据进行盘点,分类汇总整理出消费者最关注的食品安全、价格刺客以及医美乱象三类问题。天眼查风险数据也显示,医疗美容、儿童食品为过去一年的投诉热点。
中消协此前公布的《2022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在具体商品的投诉分布中,食品投诉量居首位,与2021年相比同比增幅达31.45%,增速较高;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餐饮服务投诉量则位列服务细分领域投诉第二位,同比2021年增长26.21%。
白皮书指出,平台2022年全年与消费 *** 相关的热搜中阅读量超1000万的有54个与食品安全相关,总阅读量近95亿,除2月和11月以外,其余各月均有至少4个食品安全相关的话题登上热搜榜。天眼查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有近1388.5万家餐饮相关企业,从事餐饮相关的业务企业中,16.55%的相关企业出现经营异常。
此外,在近段时间高速发展的医美行业中,一些商家为了利益误导消费者,甚至催生了无证经营、虚假宣传、违规操作、诱导贷款等一系列行业乱象。
据黑猫大数据中心数据统计,自2018年起,平台收到的医美行业投诉整体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其中2022年医美行业相关投诉7800余件,从用户年龄来看,医美行业投诉用户主要在90后、95后及00后,其中20-30岁用户占比超过60%。其中,#女子花近8万整容整出9级伤残#案例曾登上热搜,阅读量超2亿。据悉,当事人等7人在一家私立医美诊所进行了双眼皮修复、去眼袋等手术。然而整容变成了毁容,有4人甚至还落下九级伤残。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欢迎向我们报料,一经采纳有费用酬谢。报料微信关注:ihxd *** ,报料 *** :3386405712】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相关程序问题总局答复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
相关程序问题的答复意见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提请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的请示》(闽市监法〔2019〕4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同属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且均现行有效。目前,市场监管总局正在抓紧制定统一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规定,在新的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规定正式实施之前,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继续适用《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2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4年2月14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程序,及时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合理地处理。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和解消费纠纷。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消费者因 *** 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七条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处理派出机构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对收到的消费者投诉进行记录,并及时将投诉分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消费者分送情况。告知记录应当留存备查。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上级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
第九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消费者投诉。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消费者投诉,认为需要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两地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异议的,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发现消费者投诉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 *** 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的日期等。
消费者采用 *** 、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
第十三条消费者可以本人提出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
消费者委托 *** 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消费者本人签名。
第十四条消费者为二人以上,投诉共同标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投诉 。
共同投诉可以由消费者书面推选并授权二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的投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
第十五条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二)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条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四)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五)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
第十八条调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主持。经当事人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邀请有关社会组织以及专业人员参与调解。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人员是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及时中止调解活动,并由调解人员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调解,可以要求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提供证据,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第二十一条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交由具备资格的鉴定人或者检测人进行鉴定、检测。
鉴定或者检测的费用由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先行垫付,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委托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陈述,查清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争议解决意见。在当事人平等协商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消费者撤回投诉的;
(二)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消费者在调解过程中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
(四)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 *** 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由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由当事人各执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归档。
第二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认为无需 *** 调解书的,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人员应当予以记录备查。
第二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同时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当即处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可以在其辖区内巡回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就地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二十八条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二十九条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或者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六十日内。
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投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对其他部门转来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费者投诉,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消费者投诉中,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或者消费者举报经营者违法行为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案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1号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1997年3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5号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宣传,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第四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处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二)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
(三)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二)对上级转办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上报等;
(三)对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报告;
(五)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培训工作。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 *** 、 *** 、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一体化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
第二章受理
第十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无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负责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部门。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六)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七)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属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诉举报人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举报。
两个以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更先收到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涉及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指定受理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未按前款规定告知的,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按照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
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要投诉举报:
(一)声称已致人死亡、严重伤残、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二)可能造成严重食源性或者药源性安全隐患的;
(三)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
(五)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诉举报。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当2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办理投诉举报。
对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部多部门监管职责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提出拟办意见,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明确办理意见,组织协调投诉举报的办理。
第十九条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
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列时间不计算在投诉举报办理期限内:
(一)确定管辖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所需时间;
(二)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办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因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者论证所需时间;
(三)其他部门协助调查所需时间。
特别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报请投诉举报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将延期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向其转办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
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咨询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其正在办理。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转办的投诉举报办理情况,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投诉举报自受理之日起超过50日尚未办结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可以督促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及时办理,但经批准延期办理的除外。
投诉举报办理时限届满后未及时办结或者未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可以视情形提请投诉举报承办部门的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督办。
第二十二条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将投诉举报延期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反馈转交其办理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重要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应当即时反馈,一般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应当在办理完结或者作出延期决定后5日内反馈。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办理结果5日内,通过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将投诉举报办理结果上报上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投诉举报的;
(二)未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反馈不当的。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听取投诉举报人意见和建议,并记录回访结果。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有保存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本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将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和涉及投诉举报管理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等信息定期上报至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转办、跟踪、协调、汇总、分析、反馈、通报等工作,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监测和管控,及时进行预警,有效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和涉及投诉举报管理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等信息,发现薄弱环节,提出监管措施和建议,并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
第二十八条 投诉举报人提出的有关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风险信息、监管建议,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参考。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实时将带有倾向性、风险性和群体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等投诉举报信息,报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同时抄报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稽查等相关部门;每月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重要投诉举报信息和投诉举报热点、难点问题,报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相关情况,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全国范围的投诉举报信息,对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形成监管建议,上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定期通报下列情况:
(一)投诉举报信息统计分析结果;
(二)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办理投诉举报的总体情况;
(三)下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工作情况;
(四)其他应当予以通报的情况。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相关规定。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办理情况实施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人员培训教育,编制培训计划,规范培训内容,对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第三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投诉举报登记、受理、处理、跟踪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投诉举报材料;
(三)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禁将投诉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及与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四)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不得泄露被投诉举报对象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投诉举报人反映情况及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投诉举报人应当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利,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法手段干扰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正常工作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是指负责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转办、跟踪、协调、汇总、分析、反馈、通报等工作的机构或者部门,包括: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独立设置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
(二)无独立设置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投诉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举报受理、办理等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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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
举报 *** :(区号)-12315
省教育厅
举报 *** :0
省公安厅
举报 *** :0、0(传真)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湖湘情怀,党媒立场,登录华声在线官网www.voc.com.cn或“新湖南”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资讯。新湖南客户端读者热线:0。转载授权:0731-84326133苏女士。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责编:吴岱霞>
3·15食品安全事件 *** 曝光投诉平台3·15食品安全事件 *** 曝光投诉平台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成为守护“舌尖上的安全”的一道利剑。
曝光平台
商场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疑似未经检验检疫的“白条猪”流通市场、外卖商家使用料理包欺骗顾客……过去的一年里,中华网河南健康频道曝光有关假货、违法违规销售、食品生产黑幕等多起恶性食品安全投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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